(资料图)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近日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认可和协助。该案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后,全省首例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案件。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海外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外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经审查,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受理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海外建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5月17日,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海外建设公司破产。
根据管理人实际清查情况,海外建设公司持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为便于管理人对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进行处分,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书,请其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基于四项理由认可广州法院海外建设公司破产程序并授予了管理人广泛的权力:一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程序是由广州法院监督的集体破产程序;二是内地破产程序既是在海外建设公司的注册地,也是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进行;三是鉴于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拥有有价值的资产即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且管理人有责任控制该资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因此市法院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管理人履职是必要的。四是认可和协助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
因此,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职职权,包括查找、保护、保管、占有并控制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海外建设公司的有权或似乎有权享有的资产,查找、保护、保管、占有并控制海外建设公司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在香港高等法院管辖区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处置海外建设公司任何资产(包括股份)等。
意义:进一步巩固两地法院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
据了解,香港自回归以来,内地和香港地区先后签署了多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长期没有进展。面临跨境破产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
该案系《会谈纪要》签署以来,省内首例、国内第三例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案件,对进一步巩固内地法院与香港法院破产领域的司法协助关系、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规则,优化两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年亚、任慧星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玮琳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